释义 |
法律主观: 1、由土地登记人员根据本宗地档案和本部门有关档案,查明申请土地 抵押 登记的土地的权利状况,如列情形之一的,驳回抵押登记申请: (1)、未经依法批准的土地; (2)、划拨土地,未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抵押的; (3)、未经初始土地登记发证的土地; (4)、已经转让,但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 (5)、正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 (6)、依照法律、 法规 应回的闲置土地; (7)、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决定查封的; (8)、共有 土地使用权 ,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9)、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 2、实地核查 土地登记人员到实地核查申请人所报情况是否属实。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