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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亲子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什么
释义
    1、被鉴定人同意鉴定。
    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不能强制不愿鉴定的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面诉讼一方当事人无义务协助对方获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亲子鉴定结论作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同时,必然对另一方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被鉴定人有权通过拒绝鉴定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如果被鉴定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不应做出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决定,但为查明事实、定分止争,可对拒绝亲子鉴定的被鉴定人进行劝说,经法院极力劝说仍拒绝鉴定的,法院不能强行鉴定。
    2、做亲子鉴定的机构很多,但上户亲子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所以,选择鉴定机构,必须要有亲子鉴定报告一定要全国有效并被全国的公安、司法等部门认可,必要时还需要国际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如孩子被拐骗到国外或香港等地区)等。
    3、上户亲子鉴定参与鉴定的人员:仅从上户需求考虑,可以是父子(女)或母子(女)鉴定就可以凭鉴定结论上户。但因亲子鉴定中基因突变因素及上户口诸多因素考虑,上户亲子鉴定最好是做父母子(女)三人做亲子鉴定。
    4、被鉴定者半年内输过他人的血,或在两年内进行过骨髓移殖,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需要鉴定者应该避过以上时间。
    一、司法鉴定程序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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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