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情期间公司组织旅游要承担责任吗 |
释义 | 由于发生全国范围的疫情,导致双方旅游合同不能履行,这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通知中也要求各地指导辖区内旅游企业服从服务大局,妥善处理好游客行程调整和退团退费等合理诉求。 旅游者如不同意行程调整,则旅行社应当给予退团退费,就旅游者关心的旅行社是全额退费或者部分退费问题,还应结合旅游法相关规定核实相关情况,例如组团社是否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等。建议旅游者与旅行社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旅游者可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戚冲(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源含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高裂歼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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