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管辖权异议在民事诉讼中什么时候提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为15日。一、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3、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二、管辖权异议1、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2、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