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一、法院如何处理管辖权异议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是应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如果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如果认为异议不能成立的,应裁定驳回异议。裁定需要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提出上诉。 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哪些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 三、管辖权异议的具体内涵是什么 管辖权异议的具体内涵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原告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方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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