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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要求
释义
    只有本案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提出意见。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会提出异议,而原告不会提出异议。但在移送管辖后,原告可以向受移送法院提出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属于辅助一方当事人,因此无权提出异议。
    法律分析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拓展延伸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标准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法院需要根据一定的审查标准来判断是否具备管辖权。审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院是否具备地域管辖权,即案件是否属于该法院管辖范围内;其次,法院是否具备专属管辖权,即案件是否属于该法院专属管辖的特定类型;再次,法院是否具备相对管辖权,即案件是否与被告或诉讼标的具有足够的联系;最后,法院是否具备绝对管辖权,即案件是否属于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管辖的范围。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将综合考虑各项标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接受异议的决定。这些审查标准的存在和应用,旨在确保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本案的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提出意见或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是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原告一般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在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具有异议权。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审查标准包括地域、专属、相对和绝对管辖权,法院将综合考虑这些标准来决定是否接受异议,以确保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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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3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