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裁定适用范围 |
释义 | 法律分析:裁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就诉讼程序或部分实体问题作出对案件影响不大的裁定时,可采用口头裁定。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审判庭作出裁定后,由审判人员当庭口头宣布裁定内容以及处理结论,勿需制作裁定书,但应记入笔录。口头裁定一般于宣告之时即发生法效力,应予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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