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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部分业主不同意成立业主委员会怎么办?
释义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部分业主不同意,达不到比例的,不会影响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也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业委会的成立需哪些程序
    业委会的成立需要的程序有:
    1、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3、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4、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5、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
    6、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
    7、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必须保管好筹备业主大会的所有档案、资料;
    8、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9、业主委员会在自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
    10、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
    11、业主委员会凭《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彰手续。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如下: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可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可以撤销。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监督和协助物业履行物业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除外。
    三、换物业需要的条件有哪些
    更换物业服务人需要两个条件:1、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2、解除合同。业主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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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3:3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