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可视为工伤: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最终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 5、外出时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