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房产的交付使用 |
释义 | 商品房交付时间的认定,主要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房户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房户。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房户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 一、房屋开发商违约怎么办 房屋开发商违约,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退房,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 2、房屋结构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无法修复或者修复后仍无法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买受人有权退房; 3、由于开发商的过错,买受人不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商品房交付方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如上司法解释可知,对于房屋的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除非合同当事人对商品房的交付要件作出其他具体明确的约定。因此,在实践中,领钥匙等方式可以视作对房屋的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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