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可单独申请。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 (2)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4)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3、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 (2)高中以上(含高中)学校毕业不满五年; (3)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4)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5)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4、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外来人口居住证明; (2)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或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 (3)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4)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5、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外国人居留许可; (2)持有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 (3)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经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 (4)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5)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注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子女,配偶、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以上统称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