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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假公章是否构成犯罪?
释义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构单位、伪造票据等手段,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如果数额较大,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属于诈骗。利用假公章签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拓展延伸
    假公章的法律后果及刑事责任
    假公章行为是指未经授权或伪造他人公章,用于欺骗他人或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假公章构成犯罪,属于刑事责任范畴。根据具体情况,涉及假公章的行为可能构成伪造公文罪、伪造印章罪、盗用公章罪等罪名,依法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法律后果包括刑事处罚,如拘役、有期徒刑等,以及可能导致个人信用破产、社会声誉受损等不良后果。因此,任何人都应当明确假公章行为的法律后果,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涉及此类违法行为,以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个人合法权益。
    结语
    签订合同时利用假公章骗取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24条,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假公章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可能构成伪造公文罪、伪造印章罪、盗用公章罪等。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包括刑事处罚和不良后果。应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个人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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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3: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