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一、微信聊天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围。 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成为证据需要满足两个前提: 一是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二是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 满足上述条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微信内容能作为法律依据。微信内容是电子数据的一种形式,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二、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别是什么 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区分在于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而电子数据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 视听资料应限定于以模拟录音录像设备如磁带录像机、磁带录音机、胶卷相机等设备形成的数据。电子数据则更强调数据的记录方式,是指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