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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想知道,行政诉讼的功能有哪些?
释义
    1.监督公权力,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行政行为一律不可诉,导致公民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而新法将“具体行政行为”均改成了“行政行为”,这为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去除了法律原则障碍。新法第十二条将受案范围由原来的8项扩大到12项,以列举的形式将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不依法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以及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官民纠纷等12类情况纳入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保障公民诉讼权利,解决民告官“立案难”问题。在原则要求上,新法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在具体程序规定上:一是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新法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二是实行登记立案制度。新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三是明确人民法院的相应责任。新法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是指出救济途径。新法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3.延长诉讼期间,保护当事人合法诉权。原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为三个月,当事人很容易因超过起诉期限而失去请求人民法院救济的权利。新法将起诉期限延长至六个月,同时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科学设定诉讼程序,保障原告诉讼权利。为保障民众诉权,新法在方便原告诉讼方面新增了行政附带民事和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等规定,以保护诉讼参加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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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0:5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