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1、证件材料。调整证件号码或姓名的,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 (1)中国公民需携带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或户籍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更正证明(台港澳居民需携带居住证正、反面复印件或通行证首页、记录姓名和有效期限页面的复印件)。 (2)外籍人员需携带护照首页、记录姓名和有效期限页面的复印件。 2、审批材料。调整其他关键信息的,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形,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 (1)调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需携带身份认定表及补助审批表; (2)调整职务级别工资、岗位薪级工资的人员,需携带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审批表及退休前最后一次调整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审批材料复印件(其中涉及非领导按领导职务确定工资、职务职级升降、职务职级并行调整的人员,另需携带相应的工资审批、职务任免(或岗位聘用)、职级晋升审批材料复印件); (3)调整养老金补贴的人员,需携带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申领表及相应的高级专家、教龄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审批、军队服务津贴审批、特教审批、警衔变动审批材料复印件。 注:1、材料复印件需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2、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