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有关系:赡养老人与继承权之间的联系 |
释义 | 赡养老人和继承无关。赡养是子女的责任,与继承遗产无关。对继承遗产有异议可在生前提出。遗嘱或法定继承决定继承份额和范围。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和继子女。丧偶儿媳、女婿尽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人可协商分配遗产,调解或起诉解决争议。继承人外的扶养者可分得适当遗产。继承应和睦团结,本着互谅互让精神处理问题。 法律分析 赡养老人和继承两者没有关系: 1、赡养年老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和是否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没有关系; 2、如果当事人对老人的遗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在老人生前提出; 3、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4、我国法律对继承的范围和份额规定得很明确,当事人可参照处理; 5、如果对继承份额和继承人的范围有异议的,可以协商或者起诉解决。 继承权男女平等。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赡养老人与继承权无关。赡养年老父母是子女的责任,与是否继承遗产无关。对遗产分配有异议可在老人生前提出。被继承人有遗嘱,按遗嘱执行;无遗嘱,按法定继承。继承范围和份额法律明确,可参照处理。对继承异议,可协商或起诉解决。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不继承。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承人可协商确定遗产分割事宜,不成可调解或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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