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许经营的备案期限与方式 |
释义 | 1、在2007年5月1日以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 2、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在2008年4月30日前,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 网上备案。通过商务部开发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在政府网站上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在主页左侧,点击进入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子站;在右侧在线办事栏目下,点击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 一、特许加盟店协议合同转让有何效力 特许加盟店协议合同转让未经特许人同意的,合同转让无效;特许人同意转让的,合同转让有效。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二、正规加盟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1、应该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 重点了解企业是否已经通过备案,查明以后应要求特许人出示其拥有的经营资源的权利证书。如出示其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业技术、经营模式等信息的书面资料,同时通过政府网站核查上述证书、证照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缴纳相关费用后应及时索要发票。 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四种费用,分别是加盟费、管理费、保证金、货款等。 3、特许人供货的质量、价格及方式问题。 一般的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都会要求被特许人一定要从特许人处进货,不得私下进货。 4、特许经营授权范围、授权地区的权利保障问题。 特许人为保证其品牌的正常运营,同时也为其加盟商的运营利益,都会对其经营资源的授权范围、授权区域等做出合理的划分,从而有效地保护双方的权利。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在向加盟商授权时,应按《商标法》、《专利法》等有关规定,对授权的方式、地域在授权书中列明。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在一定地域范围运用授权的经营资源从事该经营活动,又称为商圈保障,指的是在其加盟店所涉地域范围内不得开设第二家分店。 5、对于被特许人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条款应尽可能详细。 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这些事项的内容,在很多特许经营合同中这些条款作为合同的主要内容占据了主要篇幅,同时也是对被特许人利益保护的体现,但通常合同中,会有“本合同未尽事宜,应依特许人的有关规章、管理规定办理”。如果被特许人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特许人将规章、管理规定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 6、关于违约事项及罚则条款。 由于加盟合约多是由特许人所拟定的格式条款,所以会对特许人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事项及罚则上,通常会多列出针对被特许人的部分,而对特许人违反合约部分则只少量提及。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特许人在相关条款中对其限制要求。对特许人的违约事项及罚则应明确到具体条款中,尤其是规定特许人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续支持等方面,应要求特许人明确记载于协议中。 7、合约终止之处理。 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但总部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保证金。实践中,总部经常使用的理由是:进货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合同签订后,加盟商未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如没有将开店地址、照片等发往总部处备案。 8、在特许合约签订之前,应就合同的法律问题咨询专业人员,在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 如特许人自己保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被特许人,一旦将来产生纠纷,被特许人很可能会因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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