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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注销后债务谁承担
释义
    公司注销后,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将被追究连带责任。清算人员若有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破产情况下,相关人员也需承担清算和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债务的惩罚措施,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分析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股东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由股东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即由股东来承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对债务作出处理,此时应该由企业承担债务。但是,很多情况下,股东为了逃避债务,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主动吊销执照”的方式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对此,法律给出了明确规定,以惩罚该类行为主体。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常常恶意注销公司,或者转移财产后注销公司等,此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索相关股东,以实现债权。
    清算人员具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第205条、206条、207条之规定,清算组及清算人员在清算过程中具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对清算及责任的规定非常具体。合伙企业清算是,清算人有违法行为,对债务承担偿还和赔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时,行为人具有《破产法》第31条、32条、33条规定的行为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公司注销后,根据正常情况,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消失,其民事责任也随之终止。然而,如果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在公司注销过程中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那么可以直接追究这些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例如,如果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应由股东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并承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了对于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的行为主体的惩罚,并明确了清算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和处罚。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破产法也对清算及相关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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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0:3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