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九级工伤如何赔 |
释义 |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伤职工本人月工资×9个月(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用人单位支付); 4、医疗费:按100%享受(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4个月,在此期间的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支付)。 6、生活津贴: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 7、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享受(基金支付)。 8、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基金支付) 9、转院费用: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享受。 10、生活护理费:依据鉴定结论享受不同待遇分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三个等级。完全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享受。大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享受。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享受(基金支付)。 11、辅助器具费:按国家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基金支付)。 12、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基金支付)等费用。 特别提示: 1、享受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前提条件;“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系指劳动合同实际终止、解除时的上年度;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要根据年龄折算,现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再受年龄的影响,应全额享受。); 3、2013年8月19日起,重庆市范围内因第三人侵权所发生的工伤(例如: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等),劳动者既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陪,即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兼得(原办法则不能兼得)。 4、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前述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九级工伤伤残在工伤伤残等级当中不算特别严重的伤残程度,但对于工伤职工来讲也是很不幸的。一般在经过伤残鉴定后就会按照上述的赔偿标准对工伤职工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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