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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保险报销金额 和社保卡里的金额有什么关系
释义
    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和社保卡里的金额是没有关系的,社保卡里的金额属于个人账户,可以用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结算使用,而医保报销金额是使用统筹支付来进行报销的,报销根据所在医院的不同,报销比例也不同。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构成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二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一)不满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二)年满45岁尚未退休(退职)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三)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4.5%划入。剩余部分作为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支付。第二十五条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和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购药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另外,根据《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限额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一)在职职工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5%,一类医疗机构95%,二类医疗机构90%,三类医疗机构88%;(二)退休人员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7%,一类医疗机构97%,二类医疗机构95%,三类医疗机构93%。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度累计为15万元。统筹基金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后,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具体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以社会保障卡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个人账户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记帐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医疗费用,预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根据年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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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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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9:5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