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不想让前配偶探视孩子,可以拒绝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的子女享有与父母相互探视的权利,但如果存在合理的原因,另一方可以提出拒绝的申请。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共同行使保护、教育监护职责,并享有与子女相互沟通、探视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离婚后,父母有权约定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决确定子女与父母相处的方式和时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三款 申请探视未成年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未成年子女表达意见,并依照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判决。 因此,如果您有合理的原因(如前配偶对孩子的教育不负责任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拒绝探视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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