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能领取到失业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首先失业员工在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并取得失业员工证。在办理失业员工证的60天内提供《失业员工证》原、复印件;身份证原、复印件;户口本原、复印件;银行存折原、复印件,到就近的社保局失业窗口申请。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发给《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必须本人办理,如代办,需失业员工授权委托,并出具经公证处公证后的委托书。 一、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哪些情形? 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停止领取失业金的情况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