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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嫖娼被拘留是否会影响个人档案?
释义
    嫖娼被拘留一般不留案底,但会接受行政处罚。嫖娼罪情节较轻时,可处以拘留或罚款。卖淫、嫖娼行为有特殊原因或未发生性关系时,处罚较轻。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未遂或非营利目的时,处罚较轻。若再次犯罪或在规定时间内受到行政处罚,则应报劳动教养。对于复杂案件,需由上级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嫖娼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记录案底,但需在追诉期内处罚。
    法律分析
    一、嫖娼被拘留会不会留案底?
    嫖娼被拘留一般是不会留有案底的。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二、关于嫖娼罪如果情节较轻如何进行处罚?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相关法律的法律规定,将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五)、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对于如何理解“情节较轻”,虽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予以判断,但并非毫无尺度。实务共识是可参照的标准。
    嫖娼属于违法行为而一般不会被判定为是犯罪行为,因此是不会记录留有案底的。需要接受行政处罚,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恶劣程度来对嫖娼的当事人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但是一般来说行政处罚是有着追诉期的,需要在追诉期内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结语
    嫖娼行为一般不会留有案底,但会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的嫖娼行为,可以处以拘留或罚款。对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情节较轻的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复杂案情或处罚标准存在争议的情况,可以由相关部门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总的来说,嫖娼属于违法行为,但一般不会被判定为犯罪行为,不会记录留有案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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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3:1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