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
释义 | 项目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 办理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报材料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一、请求书 按统一的格式填写调处请求书,并根据被请求人数提交副本;请求书均需加盖请求人公章或签名,不得委托他人代签,不得提交复印件。 二、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 1.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三、专利文件 1.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文献(公告页、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复印件; 3.法律状态证明(当年交纳年费发票或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 上述 1、2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四、涉嫌侵权证据 1.被请求人工商登记资料; 2.涉嫌侵权样品(涉嫌侵权产品); 3.生产、使用、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证据(如销售发票、收据、报价单、产品宣传广告材料、生产任务单、出仓单、公证书等)。 上述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五、需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需记明代理权限(如代为参加调处、签署有关文件、进行和解、增加或放弃请求事项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第六十三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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