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切实清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在全区域全面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域范围内,全年全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制品。 二、广大市民一律不得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存有烟花爆竹的要主动上缴,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顶格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在依法处理的同时,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免职,开除公职。 四、各村、社区、公安派出所,按照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制品行为进行查处。对履责不力,失管失控的,严肃追究属地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六、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