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丧葬费1200元,抚恤金按基本养老金60计发20个月。根据《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办法》(黑劳险字199334号)、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黑劳社发〔2003〕50号)、《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黑劳社发[2007]6号)文件规定,黑龙江省企业离休职工2009年因病死亡的,其死亡待遇为:一、丧葬费1200元;二、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基本养老金60计发20个月;三、供养遗属救济费,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补助费,1937年7月7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提高15按月计发,之后参加工作的提高10按月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