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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释义
    找当地医保局办理
    《办法》共包括总则、待遇管理、就医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医保服务、资金管理等十个章节。对全省异地备案、待遇支付、财务管理、费用结算、费用清算等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了统一。
    为满足参保人员需要,《办法》采取了重大举措,一是实现异地就医全省通接通办,《办法》中明确规定“各级经办机构应实现异地就医业务线上线下全渠道省内通接通办,逐步探索实现将通办业务覆盖到包括参保登记、信息变更、待遇认定及发放等全部医疗保障服务事项。”
    二是新增待遇救济方式,为保证部分可以直接结算但因特殊原因,未能直接结算或备案的参保人待遇享受,《办法》规定“符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异地就医人员,在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办理后可享受直接结算服务;结算后补办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医保手工报销”。
    三是实现异地就医经办业务服务下沉,《办法》中对服务下沉进行了明确安排,要求“建立健全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经办服务体系,利用经办机构、合作单位、委托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异地就医备案、就医、结算等便捷服务”。
    四是全面实现省内直接结算,《办法》从政策层面规定了省内异地就医要实现全面直接结算,包括住院、门诊、药店购药等各医疗类别。
    五是提高最低待遇保障,与原执行政策相比,《办法》将不符合备案条件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其他外出就医人员”纳入直接结算范围,并且将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付比例由原来的仅支付“20%”调整增到“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可根据异地就医需求不同,申请异地就医备案。
    (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包括其随同子女)等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学习的人员。异地生育人员按照本类人员管理。
    (二)转诊和急诊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至参保地以外治疗的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在参保地以外急诊治疗或抢救的人员。
    (三)其他外出就医人员:不符合上述两类情形的其他外出就医人员。”
    参保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一是市(州)内跨县域就医的;
    二是跨市(州)县域就医的;
    三是省内门诊(含定点药店)就医购药的;
    四是省内异地执行第三档待遇的。
    法律依据:《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全省各统筹区逐步落实各项政策,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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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4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