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人认罪不认罚需要变更程序吗 |
释义 | 最高检:根据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条件为: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由此可见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有认罪要求而没有认罚要求。另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速裁程序的规定,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吸收了“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对速裁程序的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因而只有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才明确要求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5条第四项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由此可见,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罪名的确定和量刑的确定是法庭审理的重点。被告人认罪不认罚,仍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一、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再认罪认罚如何处理 1、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2、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 二、如何对被告人进行辩护 (一)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实际上,辩护权并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是每个公民、每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从理论上来说,每个人都可能受到刑事指控,因此,每个人都需要并享有辩护权。 (三)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四)法律适用辩护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定罪量刑辩护。 3、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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