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查封未拍卖,租赁人可以提出异议吗 |
释义 | 可以。承租人居住的房屋被法院查封或者拍卖的,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申请房屋租赁执行异议。应当满足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实际使用房屋并已支付租金,这样如法院拍卖房屋,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承租人发起异议之诉。 房屋查封提异议的条件有: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房产查封怎么解除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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