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让老年人顺利立下遗嘱?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老年人立遗嘱的立法方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遗嘱应当包括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家庭情况,订立遗嘱的原因,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等内容。 法律分析 老年人如果不会写字,可以请别人代写。另外,还可以立口头遗嘱。遗嘱的立法方式包括: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一、遗嘱应该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结语 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应该包括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家庭情况,订立遗嘱的原因,处分财产的状况,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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