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合同专用章与公章的法律效力 |
释义 | 公章和合同章是单位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具有不同的用途和效力。公章用于公司对外的正式信函、文件和报告,具有法律效力;而合同章则用于合同签订,其效力与公章相同,但管理部门和用途范围不同。公司合同专用章可以实现合同的专项管理,有效防止合同不经法律审查就直接对外签订生效的问题,能够更好地建立和完善合同避险制度,严格把控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 公章是单位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通常用于公司对外的正式信函、文件和报告。盖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章则是专门用于合同签订的印鉴。在签订合同方面,公章和合同章的效力是一样的,只要文件是真实的,都具有法律效力。 从法律上说,公司公章与公司合同专用章在合同签署的效力方面没有差异,公司之所以在公章之外,还另行刻制合同专用章,主要原因如下: 1、因为公司公章与公司合同专用章在使用与管理上存在区别。 第一、二者的管理部门不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法律部门,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第二、用途范围及效力不同。公司合同专用章专用于合同的签订,其效力仅限于合同签订。公章则具有代表公司的功能,其效力除了合同的签订以外,还可涉及及于公司一切事务。 2、因为公司的合同工作具有常规性、专业性、使用合同专用章可以实现合同的专项管理,更好地控制合同风险。 因此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加盖合同专用章,可以使得合同生效经过法律部门人员的审查把关,能够有效防止合同不经法律审查就直接对外签订生效问题的出现,能够更好的建立和完善合同避险制度,严格把控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 结语 公章和合同章在法律效力上具有同等作用,但用途和管理办法不同。公章主要用于公司内部事务处理,而合同章则专门用于合同签订。公章的效力除了合同签订外,还可涉及公司一切事务。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加盖合同专用章可以有效防止未经法律审查的合同生效,并建立和完善合同避险制度,严格把控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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