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保医师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应按发生一次违规行为予以记分;发现医保医师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一)医保医师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性质恶劣或造成医保基金损失严重的,一次记3分: 1.未按照规定核验基本医疗保险凭证,为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就医或者购药的个人,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2.通过向参保人员重复收取、分解收取、超标准收取或者自定标准收取费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3.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充当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内的其他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或者提供与实际开展医疗活动不相符的结算票据、费用清单、处方以及其他记录材料,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4.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5.非注册医师从事医疗服务,或者注册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服务,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6.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7.未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8.将应当由参保人员负担的医疗费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9.将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用要求参保人员负担的; 10.采取其他损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方式,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