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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传销行为呢?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遵纪守法,不要去触碰法律的红线!《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该内容由 吴彭龄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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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6: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