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关于非法传销罪量刑标准,对以下四类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一定数额的罚金:一、组织策划传销的。二、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三、参加传销的。四、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