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人离婚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双方虽在离婚诉讼中,但双方尚未解除合法有效的。该项抚养义务要求夫妻在生活、人身健康等方面互为扶持、帮助和忠贞、忠诚; 是对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的特殊要求。在夫妻关系尚未解除期间,精神病人因治疗、生活所产生的合法债务,另一方有责任全部负担。精神病人因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正常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由于对方的不扶养行为,致使精神病人需要治疗而支付医疗费,以及需要维持生命支出的必要的生活费,由此所欠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另一方理应负有履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可能对于离婚的法律概念并不是特别的清楚,也不知道具体的流程,实际上如果说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的话,就只能够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的,如果说对方是属于精神病人的话,那么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解除夫妻关系。 一、夫妻扶养的认定 1、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2、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3、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 4、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学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二、精神病人监护费的规定是什么 精神病人监护人抚养费也是需要给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离婚后需要支付成年精神病子女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离婚诉讼中子女为精神病人的,其合法权益应受到社会的重视和法律的保护,精神病患者是弱势群体,应给予患者足够的人文关怀,从政府、社会和法律层面对他们多一些尊重、关爱和善待。同时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当自觉担负起监管职责,保证精神病人的利益。 成年精神病子女抚养费如何计算?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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