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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仲裁员回避的情形有什么
    仲裁员回避的情形有:(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本法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同时本法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这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法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情形有哪些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6个条件是: 1、申请?不具有主体资格;2、申请?与申请仲裁的争议?直接利害关系;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是:(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二)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发?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的争议;(四)因?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第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那么仲裁协议无效。第二、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第四、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又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要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第五、一方采取胁迫的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劳动仲裁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该内容由 王远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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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5: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