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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役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释义
    律师分析:
    地役权是一种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属于定限物权,其主要法律特征表现:(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权利。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并以该土地附属于他人所有或使用为要素。地役权的成立,以有两块土地为必要,享有地役权的土地叫“需役地”,供使用的土地叫“供役地”,需役地与供役地一般是相互毗连的,在古罗马法上,需役地和供役地必须是邻接的,但近代民法则主张并不以此为限,即使两块地并不相连,若一块土地事实上有利用另一块土地的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供役地原则上应该为他人所有,但在该地为一人所有,却为不同的人使用时,也可以设定地役权。(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虽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而不是需役地所有权内容的扩张,但是它又与需役地所有权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它具有从属性。具体而言首先,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让与。其次,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目的。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全部而存在,且为达到设定地役权的目的,利用供役地的全部,因而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表现在:首先,发生的不可分性。需役地为共有,个共有人无从仅为自己的应有部分取得地役权;供役地为共有,各共有人亦无从就其应有部分为他人设定地役权。公有地已设立地役权的,各共有人就地役权的负担为全部,而非按其应有部分负担一部分。其次,消灭的不可分性。需役地为共有,各共有人无从按其应有部分使存在的地役权一部分消灭;供役地为共有,各共有人亦无从仅就其应有部分除去地役权的负担,最后,享有或负担的不可分性。需役地被分割时,各分割部分仍享有原始地役权;供役地被分割时,需役地仍对各分割地分享地役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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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4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