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守“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储蓄机构应当爱护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事情负有保密责任。 法律依据:《储蓄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 储蓄机构应当保护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八条 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第三十二条 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 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