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集资符合法律嘛 |
释义 | 农村集资采取下列行为方式,则不合法: 一、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二、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三、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进行教育集资的; (二)超过审批数额、范围进行集资的; (三)借教育集资之机搭车进行其他集资的; (四)贪污、克扣、挪用教育集资款物的; (五)擅自改变教育集资用途的; (六)其它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农村教育集资: (一)学校危房消除,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布局基本合理,校舍规模已达到要求;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贫困乡、贫困民族乡及镇; (三)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 (四)财政教育拨款、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能够满足农村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 三、三资简介 1、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2、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 3、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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