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故认定书出具以后,就剩赔偿问题。通过以下3种途径任选其一解决:,1、自行协商。2、双方一致请求交警调解。3、向法院民事起诉。据《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章》第58条之规章调解程序为:,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于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的规章,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6)确定赔偿方法。事故调解人员可根据有关交通事故处置方法、规章等,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条件提出损害赔偿方案,供事故当事人自愿协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章》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