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区域性集体合同是如何确定的 |
释义 | 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具体指县、区、乡、镇、街道、村,由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经济组织或区域内企业; 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 发展区域性集体合同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区域性集体合同是不适合在大范围大区域内推行的,由于企业性质差异、各行业劳动者需求不同等原因; 在一个较大区域内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往往比较困难,即使签订集体合同也往往因为缺少针对性而难以实施; (二)区域性集体合同的优势在于,在基层较小的区域内,基层工会能够较好地发挥熟悉当地企业和劳动者的优势,就当地某些特殊情况、特殊需要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效力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二、如果集体劳动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需视不同情形而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况多种多样,只要是集体合同有规定的,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就构成了对职工劳动权益的侵犯。例如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规定,侵犯职工休息休假或者保险福利等约定权益的;违反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侵犯女职工月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等权益的,用人单位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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