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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也按照正常的离职单位开具了离职证明,但是没有发工资
释义
    劳动者拒绝支付工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应开具离职证明、办理离职手续并结清工资。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工资支付情况,违规行为可被责令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依法提起申请的离职,用人单位应在离职日开具离职证明,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并结清工资。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拓展延伸
    员工离职后未收到工资,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员工离职后未收到工资,这涉及到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问题。首先,员工应当与单位进行沟通,并要求解释未发放工资的原因。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工资或提供合理解释,员工可以考虑以下措施:1.咨询劳动监察部门,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2.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工资单等;3.与单位进行书面沟通,要求支付工资,并设定合理的期限;4.如果单位仍然拒绝支付工资,员工可以考虑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5.在维权过程中,员工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维护。维护自身权益需要坚定的态度和适当的法律手段,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应积极维权。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离职时,单位应开具离职证明并结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授权劳动行政部门监察工资支付情况,对克扣工资、拒付加班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可责令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员工维权可咨询劳动监察部门、收集证据、书面沟通、劳动仲裁,并寻求律师协助,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权益需坚定态度和合法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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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0:4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