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能随意不录取已经向其送达录用通知的劳动者。在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后,劳动者基于对用人单位对建立劳动关系的信赖,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随意撤销,是一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从民法典合同编的合同理论考虑,用人单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需赔偿劳动者相应的损失。风险提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