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因生育问题被判归属权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原则。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时,需考虑子女的意见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优先考虑对子女成长有利的一方。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情况也可以被允许。在判决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 法律分析 一般会判给女方。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六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原则是以随哺乳的母亲为主。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将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做出判决。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随父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时,会优先考虑父母的生育能力、子女的健康成长以及其他因素。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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