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如何合理分配财产 |
释义 | 法律分析: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如下: 1、一方婚前租用的公房是根据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由于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体现,在离婚分割产权房时,可以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所有权,属于当时租用的夫妻; 2、一方婚前租用的公房使用权,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离婚分割产权房时,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支付的对价部分应确定为当时租用的夫妻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由当时租用的夫妻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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