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被巡察党组织承担巡察整改的主体责任,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对所联系乡镇和分管部门(单位)巡察整改工作进行监督,负责指导、推动、协调整改任务落实;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履行巡察整改日常监督职责,并及时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县委、县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对巡察移交的行业性、系统性问题整改监督,推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深化标本兼治。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四条 方法步骤 一月一报告。巡视巡察集中整改期间实行月报制度,巡视巡察整改各牵头部门(单位)、巡察整改各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按照各自职责,明确整改措施,有力推进落实,并于每月25日前向区党工委巡察办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