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交房,开发商延期交房赔偿,如何维权 |
释义 | 1、与开发人员协商解决。 遇到延期交付的情况,与开发人员协商是比较快、经济的方法。 购房者可以自己或委托律师与开发人员面对面交谈,向对方说明自己遇到的延期交房情况,提出协商和解的要求。如果能和开发商协商一致,那么就能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和开发商协商成功后,记得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和解的内容,以免一方事后反悔。 2、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延期交房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是维权的切实可行途径。如果与开发商协商不成功,那购房者也可以向开发商所在地或是房屋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维权。 向消协投诉应当提交详细的文字材料和证明材料。消协的决定对双方没有强制约束力,但影响开发人员的社会形象,开发人员也有一定的压力,因此该方法有一定的效果。 3、向房管机构反映。 如有必要,也可以向住宅建设管理机构反映,要求开发人员处罚。这也能起到一定的效果,但住宅建设管理机构的权力有限,一般只有行政权,没有民事审判权,只能处罚开发人员,不能用强制手段要求开发人员及时补偿。 因此,对于业主的反映问题,住宅建设管理机构只能在中间发挥调停的作用。多次调节不改善,房屋管理机构建议业主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4、进行诉讼。 上述方法尝试后,如果不能与开发人员协商成功,业主可以通过诉讼手段维持权利,但诉讼需要时间,给业主带来很多麻烦。 业主可以要求开发人员支付延期房间的违约金,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诉讼必须有证据,业主必须收集开发人员延期交房的证据。例如,以录像、文字记录等形式保留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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