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去世后车牌号是否可以过户给妻子? |
释义 | 夫妻一方死亡车牌能过户到对方。夫妻一方死亡的,名下车牌号想过户的,可以由车主合法继承人到本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取得继承公证书之后,再到车辆所属车管所,申请办理车辆继承过户手续。车辆过户需要什么资料1、卖方车主身份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本、购车原始发票;2、买方身份证,外地人上当地牌照另需有效期内暂住证。买方是单位则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公章;3、车辆原始购置发票原件或持上次过户发票;4、车辆行驶证原件。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七条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还应当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属于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许可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的,还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属于需要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的,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 可以给保险公司原始死亡证明吗? 保险理赔不收死亡证明原件。保险理赔一般是收死亡证明的复印件,验证死亡证明原件。死亡证明书的获取分以下的三种情况:1、如果为非正常死亡,公安机关会出具死亡证明、法医鉴定报告;2、在医院内身故,医院会出具“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3、如果是宣告死亡,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房产证过户给儿子手续及费用怎样? 一、父子过户房产证给儿子要费用吗1、父子过户房产证给儿子要费用。子女夫妻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父子关系证明》和父母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一同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公证,然后再带上述手续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子女名下即可。2、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二、房产证补办流程是怎样的1、申请人以书面申报权证遗失的原因及其房屋坐落、结构、面积、所有权来源情况及现状和产权人姓名、住址情况等。提供户口簿,填写遗失房地产所有证的具结书;2、对申请遗失事项校核后,出具证明给申请人到报社办理“遗失权证声明”的登记手续;3、由测绘所勘丈、绘图了,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入册。 营业执照是个体经营者的车牌。过户后,取消营业执照没有影响吗? 对车子转让是否有影响 请问,丈夫生病了,房子不卖买,想过户吗? 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请问我和妻子离婚的房子给对方要税 如果是夫妻之间的产权比例,可以直接上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夫妻财产约定。不需要交税,也不需要其它手续就可以办理,费用大概80元,加一本10元。如果不是夫妻之间。则需要办买卖或者赠与产权手续。办赠与先公证,后交税,然后办理登记,费用:个人所得税款*所变更的份额*20%。办买卖,先到房管局办网签,然后地税交税,最后办理登记,费用:契税1%、个人所得税3%、营业税5.5%(如果未满2年的话)。另外80元登记费,工本费1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该内容由 谢丽琼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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