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婚姻是否退还彩礼 |
释义 | 一、无效婚姻是否退还彩礼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因上述第(二)、(三)项的原因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婚姻无效纠纷该怎样解决 无效婚姻指的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实质要件,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条件,不具有正常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婚姻。 婚姻无效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范围。所以一般都是按照民事纠纷进行解决。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一般会按份共有或者平均分割,同时无效婚姻双方可以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无效婚姻的解决方法,说明如下三点: (一)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婚龄结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至法院时双方均达婚龄的,法院可以调解和好,经调解和好的,法院应责令双方在法定审限内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法院送达调解书,经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二)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三)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什么是无效婚姻 民法典增设了原民法典没有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二)重婚的; (三)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四)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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