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立案管辖的规定如下: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